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通訊員 李查
  近日,浙江省溫州市蒼南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,針對原被告關於借條中“月息 1.5釐”含義的爭議,法院最終認定,利息按月利率1.5%計算,判決被告陳某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黃某借款本金15萬元並支付利息(從2013年6月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,按月利率1.5%計算)。
  黃某(50歲,蒼南靈溪人)和陳某(46歲,蒼南靈溪人),兩人以前是好朋友。2012年6月5日,被告陳某向原告黃某借款15萬元,約定月息按1.5釐計算,但未約定還款期限。嗣後,經原告多次催討,被告拒絕歸還。因此,原告訴至法院,要求判令被告陳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(從2013年6月5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,按月利率1.5%計算)。庭審過程中,原告補充陳述事實:原告共收到利息27000元。
  在庭上辯論中,被告陳某辯稱:1、被告於2012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15萬元及約定月息1.5釐是事實,但借款後被告已還本金及利息計3萬元,其中:借款次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計24個月利息5400元,餘下24600元為支付借款本金,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5400元;2、“月息1.5釐”是按0.15%計算,即每月付息225元,故原告主張被告按月利率1.5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。綜上,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超過借款本金125400元及利息(按月利率0.15%計算)的訴訟請求。被告陳某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:《新華字典》第285頁、《辭海》第557頁對“釐”字的解釋各一份,用以證明借條中“月息1.5釐”是月利率0.15%,不是1.5%。原告則認為,約定月利率是1.5%,原告已收到12個月利息共27000元。且根據民間借貸習俗解釋,借條上載明的“月息1.5釐”也應為按月利率1.5%。
  在法庭上,法官向原被告雙方瞭解了借款後被告的還款情況,原告方稱:共收取利息27000元,一個月2250元,共支付12個月的利息,分了四、五次支付,其中一次是轉賬,其他的是現金交付。具體的支付時間記不清楚了。被告方稱,已經還款3萬元,具體什麼時間還,如何支付記不清楚了。雙方對借款金額15萬元均無異議。
  經審理,法院認為:關於利息約定,應按月利率1.5%進行理解和解釋,比較符合溫州地區一般民間借貸交易習慣,且本案借條上載明的“月息1.5釐”系被告本人書寫,在發生解釋分歧時,應從有利於原告的解釋出發。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,當事人由於文化水平等因素制約,對利率中約定的“釐”和“分”經常無法釐清,故應從雙方當事人及當時民間借貸利率情況究其真實意思,經查:2012年6月5日,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年利率已經為(六個月以內)為6.1%,且本案原、被告僅是普通朋友關係,所以按月利率1.5%解釋更符合常理。另一方面,被告認為已償還原告款項3萬元,但未提供證據予以實證,故應由其承擔不利後果的舉證責任,應以原告自認的被告已經償還27000元為準。按先支付利息,再支付本金的償還順序,截止2013年6月5日,按月利率1.5%計算,被告支付的合計27000元未超過利息支付,應先支付利息,予以確認。法院最終認定,被告陳某欠原告黃某15萬元,事實清楚,證據充分,現被告陳某未履行還款義務,故原告黃某要求被告陳某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並按月利率1.5%(從2013年6月5日起)支付利息,理由正當,應予支持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民間借貸糾紛庭上論“釐” 字典不能把交易習慣抹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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